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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

營隊選戰規則書

2024 臺大政治營模擬選戰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維護營期間選戰之公平性、公正性,並確保各項活動執行順利,特制定此規則。

第二章:政黨

第一節、政黨組成與職權

第2條:政黨之員額組成,原則上依下列權責訂定之

  • 黨主席:1名

  • 秘書長:1名

  • 發言人:1名

  • 黨員:(N-3)名

第3條:政黨人員職權,原則上依下列權責訂定之

  • 黨主席:擔任政黨代表人,統籌政黨選舉事務,負責對外簽訂契約

  • 秘書長:處理政黨內部事務,負責繳交分工表、成立宣言、政策白皮書、政黨區域立委提名、不分區立委提名與總統提名文件

  • 發言人:負責申請發布新聞以及記者會事務

  • 黨員:另由各小隊自行訂定

第二節、政黨勝利條件

第4條:單一政黨同時取得國會席次絕對多數與贏得總統大選,則該黨獲勝。

第5條:若無政黨取得國會席次絕對多數,則由贏得總統大選之政黨獲勝。

第6條:若兩政黨分別取得國會絕對多數席次與贏得總統大選,則各該兩黨同時獲勝且平手。

第三節、提名候選人

第7條:政黨必須於時限內繳交成立宣言與政策白皮書,否則無法提交候選人名單與政見。繳交時限另由營方公告之。

第8條:若政黨未於時限內提交候選人名單與政見,則無法提名候選人。

第三章:利益團體

第一節、利益團體組成與分工

第9條:利益團體之員額組成,原則上依下列權責訂定之:

  • 理事長:1名

  • 秘書長:1名

  • 公關長:1名

  • 社員:(N-3)名

第10條:利益團體人員職權,原則上依下列權責訂定之

  • 理事長:擔任代表人,統籌選舉事務,負責對外簽訂契約

  • 秘書長:處理團體內部事務,負責繳交分工表、成立宣言、公投案主文及理由書

  • 公關長:負責申請發布新聞以及記者會事務

  • 社員:另由各小隊自行訂定

第二節、利益團體勝利條件

第11條:利益團體須提出公投並獲得通過,若未通過則不列入排名。

第12條:比較支持該利益團體公投案的立委之當選總席次,取得前三多席次之利益團體獲勝。

第13條:若有多於三個利團取得相同席次的立委當選人支持公投案時,比較國會最多數黨中支持各利益團體公投案的當選立委席次,取得支持席次前三多者獲勝。

第14條:若當選席次相同,由總統及立委當選人組成選舉人團,一人一票,投票選取前三名利團

第15條:當選舉人團票選結果相同時,比較利益團體存有之政治幣總額,總額較多者獲勝。

第16條:當政治幣總額相同時,進行七戰四勝之猜拳比賽,由勝者取得靠前之獲勝名次。

第三節、提出公投案

第17條:利益團體必須於時限內繳交成立宣言,否則無法提交公投主文與理由書。繳交時限另由營方公布之。

第18條:若利益團體未於時限內提交公投主文與理由書,則不予受理提案。

第四章:選舉辦法

第一節、總統與副總統

第19條:本次總統選舉採相對多數決制,由票數最高之候選人組合當選。

第20條: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登記於政黨提交之候選人名單中。

第21條:政黨不得提出他黨之黨員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不得同時為區域立委候選人,或登記在政黨不分區立委候選人名單中。

第二節、國會

第22條:本次國會立法委員選舉採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共設十一席,含三席區域立委與八席不分區立委。

第23條:同一人僅可接受一政黨提名為立法委員候選人。

第24條:政黨得提名利益團體之小隊員為立法委員候選人。

第25條:立法委員候選人應登記於政黨提交之候選人名單中。

第26條:政黨不得提出他黨之黨員為區域立委候選人;區域立委候選人不得同時為總統、副總統、不分區立委候選人。

第27條:政黨不分區立委名單中不得登記他黨之黨員或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第二之一節、不分區立法委員

第28條:政黨應於封閉式政黨名單中提出八名不分區立法委員候選人。

第29條:不分區立法委員席次分配採黑爾—尼邁耶最大餘額法計算,且單一政黨需取得總票數百分之五以上政黨票,否則無法獲得不分區立法委員席次之分配。

第30條:不分區立法委員候選人須於候選人名單中明載兩個支持的利益團體公投案

第二之二節、區域立法委員

第31條:區域立委選舉分為三個選區,採相對多數決制,由各該選區票數最高之候選人取得各該區域立委席次。

第32條:區域立法委員候選人須於候選人名單政見欄中提出支持之兩項公投案。

第33條:區域立法委員候選人須於候選人名單中明載兩個支持的利益團體

第三節、內部選民與外部選民

第34條:內部選民係指營隊內部所有人員,包含但不限於隊輔、顧問、NPC(地方勢力)、小隊員與其他工作人員。

第35條:外部選民係指僅受媒體活動、政黨辯論會及議題發表會影響之不特定選民。

第四節、公投

第36條:公投主文與理由書應由利益團體提交。

第37條:公投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者,即為通過。

第38條:有效同意票未多於不同意票,或有效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不通過。

第五章:契約執行

第39條:營期間,任何小隊間之有效契約應經黨主席、理事長署名同意,並以書面為之。

第40條:小隊契約簽訂後,得送至學術部存檔備查,以昭公示。

第41條:凡認有違約之情事者,得自擬訴狀,描述詳細條約內容與疑似違約事實,並附黨主席、理事長之署名,向學術長提出之。

第42條:活動第四天二十四時後,不可再有小隊間的政治幣移轉。如因此發生紛爭,學術長得拒絕受理。

第43條:強制執行聲請應於書面聲請三小時內,由學術長二人共同決定是否受理。若受理則應於受理後六小時內由學術長審議完畢,並向系爭小隊之顧問告知裁決結果、並得立即就裁決結果強制執行之。

第44條:任何與票數相關之契約皆不予強制執行。

第六章:規則釋疑

第一節、釋疑聲請

第45條:選戰規則釋疑應以書面向學術部聲請,由學術部部長與總召組成釋義庭進行裁決,並以書面公告予全體政治營學員。

第46條:任何規則釋疑需在選前之夜前提出聲請。

第47條:釋疑聲請應於書面聲請一小時內,由學術長二人共同決定是否受理。若受理審議,則應於受理後三小時內由學術長審議完畢,並公告規則解釋文。

第48條:選戰規則釋疑聲請書應至少有兩名學術顧問、十五名小隊員連署。聲請書內文需包含具體具爭議的規則條文與疑義內容。

第49條:不得對小隊組成、勝利條件提出規則釋疑。

第二節、釋疑效力

第50條:凡選戰規則釋疑解釋文具有規則效力。

第七章:附則

第一節、不干涉原則

第51條:營期間,在小隊員未主動提問前,學術顧問不得主動對小隊員結盟、資金使用與獲取給予建議或幫助;除顧問外,任何營方人員不得對前述事項給予主動建議或幫助。

第52條:即便在小隊員主動提問之情況下,顧問不得在對小隊員之回答中提及下列事項:

  • 其它小隊結盟狀況

  • 其它小隊資金使用狀況

  • 顧問之間互相討論,並與小隊相關的事項

  • 外部選民模型具體機制

  • NPC設定機制

  • 突發事件內容

第二節、文書資料

第53條:非經管理者同意而無故刪除或變更共用雲端硬碟內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使擾亂營期秩序者,沒入行為者該所屬小隊持有之半數資產並褫奪公權。

第三節、施行

第54條:本規則自營期開始之時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