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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

原住民

侯承佑

一、台灣原住民族運動之興起及發展

台灣原住民族運動肇始於 80 年代,隨著戒嚴令的解除,各種社會運動如雨後春筍般蓬勃發展,原住民族團體受到此潮流之影響,透過訴諸出版雜誌、上街集會遊行及提出倡議等方式提出種種訴求,除力求主流社會正視原住民族問題與困境,以改善其劣勢地位並提升民族尊嚴外,更喚醒原住民族自身的「族群和權利意識」,進而拋棄以往被殖民者之依賴心理,而作為一個主體存活於這片土地上。

1983 年,台大原住民族學生為反對國民黨和救國團對原住民大學生聯誼會的操控而出版「高山青」雜誌,為台灣近代原住民族權利回復運動開出第一槍,隨後少數民族委員會和台灣原住民權利促進會相繼成立,後者更是全台第一個有組織、計畫性推動原住民族運動的泛族群組織,兩者成立宗旨皆為挑戰過去黨國組織由上而下全面控制的原住民族教育政策與決策模式。

解嚴後,原住民族運動持續成長,先是台灣原住民族權利促進會於 1988 年發表「台灣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宣示「台灣原住民不是炎黃子孫。原住民全屬於南島語系,與認為自己是炎黃子孫且屬於漢族的閩南人、客家人、外省人不同」,宣言內容更言明爭取原住民族生活保障權、自治權、文化認同權、經濟權與教育權等十七種基本權利。1991 年的「正名運動」則要求憲法應將山胞等蔑稱改為原住民,終於,正名運動的努力於 1994 年取得成果,中央政府也於同年成立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最後,近年原住民族運動則強調透過轉型正義,讓原住民族重新取回過往所有的土地、習俗及文化,進而強化原住民族的集體權利。

二、近年我國著名之原住民族爭議事件

雖然近年我國原住民族轉型正義漸受主流社會重視,舉凡傳統領域的劃設、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的立法及集體協商權的保障,皆逐步使原住民族取回過往之主體性,並改變過往以個體為主保障原住民族之方針,轉以部落為一單位落實促進原住民族集體權利的政策承諾,使其得以回復過往具有「原先性」的生活模式。隨著政令的宣導及相關原民教育的普及,社會大眾看似漸能理解原住民族於現代社會面臨的困境,並支持施行相關法令及政策,然而,一旦保障原住民族權利和公共利益有所牴觸,往往會引起公民無止盡的辯論,以下介紹兩起我國知名原住民族爭議事件。

1. 王光祿案

事件起因於王光祿上山狩獵時持有非法自製獵槍,且射殺野生保育動物中之長鬃山羊與山羌,最終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和野保法遭判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後來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並向最高法院聲請釋憲,同時召開言詞辯論,在多方團體提出各自論點及不同論述後,於 2021 年 12 月 29 日由蔡英文總統施行特赦,最後,在歷經多年纏訟後,於 2024 年 3 月 14 日由最高法院撤銷有罪判決,改判王光祿無罪定讞。

過去臺灣原住民族爭議案件主要聚焦於恢復傳統領域以及爭取過去被政府列為國有林地的舊有居住土地,其範疇多侷限於土地權及轉型正義,而王光祿案是臺灣近年第一宗重點關注於狩獵權的原住民族權益案件,為日後促進臺灣原住民族文化權樹立不少里程碑及值得參考之處。

儘管如此,如細究案件之審判過程及各團體之言詞辯駁,不難發現我國雖然肯認原住民的經濟、土地及傳統文化權等權益,但在實務上仍然受到諸多法律的限制,且於大法官釋憲案第 803 號中,多項可能侵害原住民族狩獵權的法律依然被認為合憲,諸如原住民族狩獵不僅須事先申請,核可的標準甚至是由上級政府機關判斷,使其無法自由地依傳統方式狩獵;原住民族不得獵殺保育類動物則忽略其所獨有之與自然共存的傳統狩獵法則非侵害野生動物生存的原兇,顯示上位者仍缺乏對臺灣生態及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的完整認知。對比加拿大與美國早在千禧年前便已創設專法保障原住民族之狩獵自由,台灣時至今日仍未有成文的狩獵專法,與狩獵權有關之法條散佈於數個不同的法律中。從案件審判之整體結果來看,狩獵自由改善的幅度有限,且狩獵自由仍被政府法令所箝制,顯示我國距離真正落實多元文化社會仍有一大段路要走。

2. 南投縣魚池鄉邵族傳統領域劃設爭議案

2018 年 6 月 11 日,原住民委員會公告邵族傳統領域,而南投縣魚池鄉全境幾乎被劃入傳統領域範圍內,造成倘若日後魚池鄉有涉及公有土地的大型開發案,都需經由邵族部落會議諮詢同意,引起當地漢人不滿,認為佔多數人口之漢人事事都要看少數原住民族之臉色,並揚言將退出原住民鄉。南投縣政府和魚池鄉公所也於同年 7 月提出撤銷傳統領域之訴願,其結果於翌年由行政院公布,認為傳統領域劃設過程「不無瑕疵」而撤銷傳統領域之劃設,成為台灣首起原住民族傳統領域遭撤銷案。

魚池鄉邵族傳統領域爭議案顯示保障原住民族集體權利之理想與建設大型公共設施之公益間的衝突,也暗示即使我國已有成文法律規範集體協商權及傳統領域,但是在多數漢人移民之民意基礎及公眾建設等美名下,原住民族權益仍然可能成為犧牲品,究其根本,於日月潭周遭居住之邵族已在此生活長達數百年之久,在日治及國民政府一黨專政時期,他們已遭受許多不公對待,陸續喪失固有之居住地、耕地、獵場、漁場、聖地及祭祀地,使其無形之傳統文化正不斷地流失,如今中央立法機關好不容易設立專法保障相關集體權利,卻因為多數漢人民意及「不無瑕疵」之模稜兩可的文句撤銷傳統領域,種種作為再三顯示政府正親自為諮商同意權設立高門檻,和當初創設專法之立法目的背道而馳,與轉型正義之大纛越行越遠。

結語

總而言之,儘管近年我國政府已逐漸重視原住民族之集體權益,並視恢復原住民族傳統生活方式為己任,在原民利益團體及政府部門如原民會、促轉會等相關部會共同協商治理下已見成效,然而,當原住民族權益與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有所衝突時,如何調和兩者,使代表兩方利益的民眾皆能心服口服仍是政府行政時尚待解決的課題之一。